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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1、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特征
答: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1)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2)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3)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進行的。首先,統計執法檢查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4)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主動性。
2、統計違法案件的立案條件
答: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行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經初步審查,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較重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3)按照職責與分工規定,屬于管轄范圍內的。
3、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答:統計違法案件的三種處理情況:(1)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證據不足,或者違法事實情節輕微,依法不應追究法律責任的,即行銷案。(2)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情節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做出處理: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提出行政處分,并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通知書》,通知有關部門落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罰決定通知書》,通知被罰單位或人員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罰款;一些違法案件需要公開揭露、宣傳的,進行通告。(3)違反統計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簡述統計行政復議的基本特征及范圍
答:統計行政復議有以下幾個特征:(1)統計行政復議是特定行政機關的活動;(2)統計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統計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活動;(3)統計行政復議以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4)統計行政復議由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申請而啟動;(5)統計行政復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統計行政復議范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事項的范圍。即統計行政復議機關對哪些統計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復議審查權。能夠引起統計行政復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有以下幾類:第1類,《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具體到統計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待。第二類,《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情況,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統計行政機關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統計從業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省級以上統計行政機關審批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統計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統計管理相對人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第三類,認為統計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或者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第四類,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
5、簡述統計行政訴訟的特征
答:統計行政訴訟的特征:(1)統計行政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即原告、被千具有恒定性。(2)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3)統計行政訴訟的標的是統計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4)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困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5)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
五、論述題
1、試述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基本要求
答: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1)事實清楚。事實清楚,是對案件查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證據確鑿。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依據。確鑿的證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證據必須真實,即認定案件所依據的證據都要符合客觀情況;證據必須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認定的事實證明清楚;證據必須與案件在內在的聯系,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
(3)定性準確。就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它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前提,要做到定性準確,必須以案件事實為基礎,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為判斷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主觀臆斷地確定案件的性質。
(4)處理恰當。就是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統計違法者以輕重適度、恰如其分的裁定處理。處理是否得當,主要看是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是在對案件的性質、危害程度、違法情節輕重、責任大小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所做的處理。
(5)程序合法。就是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必須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既要做到實體合法,還要做到程序合法。
2、試述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
答: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處理統計違法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驟。根據《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的程序一般為:立案、調查、處理和結案。
(一)立案
立案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對涉及統計違法行為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分析和研究,認為確有違法事實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決定進行調查處理,并辦理批準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它包括兩個工作階段:一是立案前的初步審查,二是正式立案。
初步審查,是指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涉及統計違法的線索和材料。并對其可靠性和真實程度進行審核、處理的活動。統計違法案件從《立案審批表》批準之日起即為正式立案。統計行政機關就要按照案件的查處程序進行查處。對已決定立案的統計違法案件,不能隨意銷案。如果銷案,必須提出可靠的事實材料和所依據法律、法規,并說明銷案的理由,報請原審批立案的機關批準。
(二)調查
調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進行調查詢問和收集證據的活動。在這一階段中,統計行政機關要通過調查、取證工作,掌握大量證據,查清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進而確定違法責任人。可見,調查是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決定著對案件的定性及其處理工作。調查階段的工作包括:調查取證;運用證據,綜合分析案情,準確定性;撰寫調查報告。
(三)處理
處理,是指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統計執法機關在核準案件事實審查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程序包括兩個環節:一是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對調查終結案件,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進行,提出處理意見;二是統計行政機關對違法案件做出處理決定。
(四)結案
案件經過調查,依法做出的處理決定得到完全的執行以后,案件的處理工作才能結束。結案是整個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必須善始善終地做好這項工作,并按規定辦理好立卷、歸檔、備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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