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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廣東省自學考試將于4月14-15日舉行。為保障各位考生順利應考,請大家注意以下事項:
一、考試時間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考試地點
考生可通過登陸中山招考網http://gk.zsedu.net/score/?id=135或 廣東教育考試服務網(http://www.eesc.com.cn/)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或短信查詢考點和考場座位信息。
本次考試中山考區共設四個考點:
(1)中山市第1中學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文路1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等公交線路在“市一中”站下車。
(2)中山市華僑中學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大沙南路1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38或042路在“僑中高中部”站下車,或乘坐004、013、015、021、022、030、B11、K07、K15等公交線路在“東盛花園”站下車。
(3)中山市實驗中學
地址:中山市東區東江路12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07、023、12、208等公交線路在“實驗中學”站下車。
(4)中山市華僑中學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區民族東路18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03、009、013、015、023、071等公交線路在“華柏市場”站下車步行約200米左右到達或乘坐001、022、030、048等公交線路在“老干中心”站下車步行約200米左右到達。
以上公交線路均由公交咨詢熱線(0760-87330663)提供,如有變動請以公交公司,路線為準??忌傻卿浌还揪W站:www.zsbus.cn對有關路線進行查詢。
請各位考生務必在考前一天了解清楚到考點的線路,考試當天提前出行,預留充足的時間以免耽誤考試。考試開考15分鐘后,禁止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期間,要關注天氣變化,防范可能出現的極端氣象,保護自身人身安全。
三、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必須攜帶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和準考證(或臨時準考證)方能參加考試。請妥善保管好有關證件,如遺失準考證,請及時到市教育考試中心(地址:中山市東區博愛六路12號人才發展研究中心三樓305室)補辦臨時準考證,聯系電話:0760-89989286。
(二)考生在考試時,須使用2B鉛筆和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請各位考生按要求攜帶符合規定的考試用筆赴考。
(三)按考試規定作答
我省自學考試實行網評閱卷,考生作答時,必須嚴格按照試卷的作答要求作答:
1.試卷由問卷和答題紙兩部分組成。
2.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全部在答題紙上作答。
3.試卷發放后,考生注意事項如下:
(1)檢查核對試卷(問卷和答題紙)上標明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是否與自己當次所報考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相符,檢查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等現象,如有,應立即舉手向監考員報告,因考生未按要求檢查上述內容或發現問題未及時向監考員報告,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 擔;
(2)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每張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正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準考證號、姓名、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等信息;
(3)必須按要求在答題紙指定位置抄寫“考生筆跡確認”部分規定的文字,不抄寫者不予辦理省際轉考等業務;
(4)認真閱讀問卷“注意事項”和答題紙“作答說明”;
(5)必須在答題紙規定的答題區域內按要求作答;
(6)核對條形碼上的課程名稱、考場號、座位號、準考證號、姓名,核對無誤后將條形碼橫貼在每張答題紙的“條形碼粘貼處”,粘貼時注意不能超出框外;
(7)在答題紙“選擇題答題區”作答時,必須用2B鉛筆將題目答案選項對應信息點涂黑涂滿;其它區域的書寫或作答,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不準用鉛筆、非黑色筆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以及任何筆跡的圓珠筆;如果作答中需要畫表、作圖或作輔助線,為保證答題紙掃描清晰,可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描黑。
4.以下幾種情況答題無效或視為缺考:
(1)在答題紙上未填寫或填寫錯誤準考證號、姓名、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等信息的,答題無效。
(2)不按試題順序在答題紙指定位置作答,答題無效。
(3)在規定答題位置外的地方作答,答題無效。
(4)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答題無效。
(5)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答題筆作答,答題無效。
(6)在答題紙上作任何標記的,答題無效。
(7)考生未在點名卡上簽名,視為缺考。
四、計算器使用要求
?、?以下17 門課程不能使用任何型號的計算器
②其余有計算要求的課程,允許考生使用簡單的、沒有程序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五、誠信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1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本次考試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對其進行違規物品檢查;實行全程視頻監控,考試期間,網上監考員通過電子監控系統對考場實行“網上巡考”。請各位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誠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1: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2017年版)
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
中山市教育考試中心
2018年4月10日
廣東自考培訓報名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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