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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簡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案: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3) 合同是當事人間的合意;
(4)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2、簡述債權人代位權行駛的效果。
答案:
(1)債務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債務人對其債權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處分。
(2)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系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律效果上相當于債務人自己行使權利,因此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3)代位權行使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3、簡述提存的效力。
答案:
(1) 債的關系因此而消滅。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利息的支付義務及警息的收取義務均因此而免除。
(2)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3)提存物的所有權移轉于債權人,提存物所生息歸債權人所有。
(4) 債務人在提存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5)債權人可隨時要求提存機關返還提存物。
34、簡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答案:
(1)及時驗收并妥善保管標的物;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
(4)危險通知義務
(5)還保管物
35、試述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
答案:以風險轉移的時間為標準,世界上存在三種風險負擔的立法體例。這三種立法例分別是:
第一,以合同成立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羅馬法和瑞士法采此體例。
第二,以所有權轉移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法國法、意大利法和英國法采此體例。
第三,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德國法、美國法和有關買賣合同的國際公約均采此立法例。
《合同法》第 142 條規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用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法律以交付作為風險負擔的基本界限。同時,《合同法》也為法律對風險負擔規則另作規定和當事人之間就風險負擔問題另作約定留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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